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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

来源:“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4-14 00:50:34 | 1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反食品浪费法》:统筹推进制止餐饮浪费的制度建设 孙佑海
来源: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2021年11月04日 10:21

关于食品、食品浪费的定义

明确法律定义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如果概念不清,就会出现政府监管、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局面,进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为了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应当对本法的相关用语作出界定。其中最为需要的,就是对“食品”这个概念作出清晰的定义。经过反复推敲,《反食品浪费法》第二条对“食品”的定义作出规定:“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在本项立法中,是采用“食品”的概念,还是采用“食物”的概念,在起草和审议阶段是一个争议热点。

食品和食物的共同点是,食品和食物都具有可食用性,具有一定的功能和价值。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范围不同。食物包含食品,食物的范畴比较大,食品的范畴相对小。食品是流通于市场,并受法律监管的食物[13]。食品一般要经过产品化和商品化的过程。

食物主要来源于自然界可以直接或者间接食用的自然资源[14]。食品作为可以食用的商品,流通于市场,通常带有一定的包装,而食物可以不经过商品转化的过程。我们经常会看到有“食品公司”的企业名称,是指商品化的产品,但是见不到“食物公司”的企业名称。二是食用的对象有一定区别。食品主要供人食用。动物吃的东西一般称为食物。人类食用的对象,既包括食品也包括食物。三是对应的社会需求不同。与食品对应的需求主要是人类社会的食品安全以及食品质量。国家重点关注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食物对应的需求更加宽泛,既包括人类社会的需要,也包括与人类社会相关的动物和植物等生物对延续生命、保障安全的需求。

有关法律和文件对食品和食物的界限有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我国《GB/T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规定,“食品(food),是指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以上规定,对《反食品浪费法》明确食品和食物之间的关系,起到了标尺的作用。《反食品浪费法》关于食品这个概念的定义,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食物的字样,但是在本法的第二条,将食品的定义,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之后还增加了一句表述,即“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这就说明,本法的名称之所以定义为《反食品浪费法》,主要是照顾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衔接。但为了与实际需要相适应,《反食品浪费法》在第二条描述食品的定义时,明确了本法所称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这样规定,使得本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供人食用和饮用的食物,而不包括动物和其他生物所需要的食物。

同时,本法第二条还规定了食品浪费的定义,即“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而本法草案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的食品浪费的定义是,“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通过对两者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比较笼统,而正式通过的法律条文表述更加具体且准确,有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符合节约资源、反对浪费的立法目的。

关于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

所谓法律原则,一般是指集中反映法律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律所确认的一定社会生活和国家活动的规律性要求,往往贯穿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法律原则较之法律规范,更直接地反映出法的内容、法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趋势、要求和规律性。法律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立法和执法均发挥指导作用。《反食品浪费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个原则属于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层次。

《反食品浪费法》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本法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宪法的尊崇,表达了立法机关严格遵守宪法的政治态度和宪法意识。

《反食品浪费法》还注意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年公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反食品浪费法》实现了与上述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机衔接,形成了本专项立法与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合力。

《反食品浪费法》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具体规定,是对党和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一治国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做好反食品浪费的相关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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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