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打赏不是赠与,而是有偿网络信息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介绍说,打赏行为原是针对过去民间艺人“撂地”表演(一种古典戏法——记者注)的,先演出再收费,观众少、费用也少,属于一种交易习惯。而当下的网络打赏借用传统打赏的“外壳”,演变成了打赏、充值、送礼物、买装备等花样不断的误导、诱导甚至压迫式推销,目的是吸引网络用户支付高额费用。
胡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解释,网络打赏可理解为“有偿网络信息服务消费”,不属于网络用户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赠与行为。如出现“熊孩子”偷用家长账号乱打赏、平台拒绝退款时,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等规定,要求平台退款,甚至可向直播平台提出“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胡钢建议,应探索建立消费维权集体诉讼制度,依法保障手机直播App用户的正当权益;建议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网络直播平台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另外,网信部门应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向网络直播用户明示充值打赏退款流程机制,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记者 焦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