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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路坤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5:52 | 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根据上文的论证,笔者认为,虽然患者和街头摄影的拍摄对象之间身份和权利的性质并不相同,但在自我决定权的范畴下,两者是相似的。街头摄影的拍摄对象对拍摄者所拍摄照片也具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不过,由于街头摄影中的关系更为复杂,且没有医疗关系中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其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松散一些。归结起来,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其一,被拍摄对象“知情”的权利,数码时代照片回放非常方便,这是技术方面的保障;摄影师只要确实拍摄了某一个人,只要其可以被辨识出来,那么这个拍摄对象就拥有了对这张照片的知情权,有权知道拍摄目的、用途和所拍摄照片的具体细节,包括摄影师将在后期进行的处理和配文。在被拍摄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影师有义务告知,如没有告知应该承担所造成后果。在被拍摄对象知情的情况下,如其没有拒绝,即视为默许。其二,被拍摄对象拒绝照片发布的权利。这是以“知情”为基础的。被拍摄对象在知道拍摄目的、用途和照片的具体细节之后,有权利责成摄影师删除照片或者不在媒体上进行发布,摄影师有义务遵从拍摄对象的请求。其三,“知情同意”的例外。与医疗行业中的知情同意类似,并非所有的照片必须令被拍摄对象“知情同意”。个人认为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一般国民可以预料到会被拍摄并发表的场合,无须告知。如在公共场合集会、欣赏音乐会等等,参与者都可以看到有摄影师存在。其二,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告知,这在新闻摄影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很多时候是现场直播的,没有集会进行告知。其三,为了重大的公共利益,对违法或违背道德的现象进行偷拍偷录、批评性报道。
四、结论及存在难题
1.街头摄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现象较多,但对侵权的规制主要靠事后诉讼,难以弥补侵权所带来的危害后果;解决这个问题,主要是寻找途径进行侵权之前的预防。公民的隐私、肖像等与人身和人格发展关系密切的具体人格权,是自我决定权当然的保护范畴。公民以自己的自我决定权,决定街头摄影者是否可以对自己进行拍摄,并将照片在媒体上发布,是可行的有效预防侵权途径。
2.在街头摄影方面,公民行使自我决定权的方式,主要是对街头摄影的“知情同意”的权利;公民有权知道街头摄影的拍摄目的、发布平台和作品的细节,在知情拍摄的基本情况下,公民有权拒绝或者同意摄影作品在媒体上发布,有权对后期处理和配文干涉,以保护自己的身体和人格的良好发展。
3.由于街头摄影中新闻摄影的特殊性,“知情同意”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并非所有的情形被拍摄对象都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4.存在的难题:(1)自我决定权的发展很不完善,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的民法实践领域还没有引进自我决定权的概念,仅在学界有一些讨论;如果它没有得到法律工作者和公民的认知,则它的作用也难以发挥。(2)自我决定权目前主要在医疗领域和成年人监护方面运用,而在保护公民一般的人格权方面,尚没有运用。(3)划分自我决定权的界限,平衡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论题,很难以得出定论,只能以实证的方法加以分析。这也为其应用造成了比较大的难度。
总之,自我决定权在预防街头摄影侵犯公民人格权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在我国它尚未得到充分研究和应用,它的作用发挥还受到很多的限制。推动自我决定权的不断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街头摄影对公民人格权侵犯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还有很多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有待法律工作者去做。
 
五、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调查办公室,《2010年1-6月份中国数码相机消费需求状况调研报告》,网易网数码频道,2010,09.
2.杨立新刘召成,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学海,2010,05.
3.肯尼思·科布勒著,黄利等译,美国新闻摄影教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蔡达志,公权力利用卫星科技对隐私权的影响—以美国法为中心,国立政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5.
5.李睿,空间隐私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6.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7.曾凡昌,医疗过失责任中的知情同意原则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8.孙洋,新闻摄影侵害隐私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9.周倩,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0.香港法改革委员会,传播媒介的侵犯隐私行为,2004.
       http://www.hkreform.gov.hk/chs/docs/rmedi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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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