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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文昌:网络时代如何正确行使表达权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01 | 17 次浏览 | 分享到:
侯文昌:网络时代如何正确行使表达权 2014年04月08日 10:30:00    来源: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
     针对“网络表达VS依法治理”这一议题,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执行院长侯文昌认为,网络时代应正确行使表达权,新闻媒体尤其是政法类新闻媒体应营造一种法治舆论场,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形成提供一个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网络表达”首先说表达权,十七大报告明确写入进去,国家的行动计划也都是明确列入的。网络时代的表达权,其表达主体是什么?表达内容是什么?表达媒介是什么?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关注的一个话题。至于表达的内容,按照我们的研究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表达诉求。这个诉求包括我们的网民,每个网民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对身边不良现象的看法,以及对自己日常生活的记录,在网上的公开分享,这是一种表达。
2、对身边的或者说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说在行政机关办事过程中因为我们行政人员的态度问题出现了一些让人心里不舒服的意见表达出来。表达的主题从web2.0时代的公民、记者、律师,现在随着微博的到来,表达的主体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基层。在不同表达主体之间也是存在不同的影响力,比如去年发生山东的一个事件,因为一起拆迁矛盾引发的非法激进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律师组织了律师顾问团,我们的记者组织了记者调查团,我们的网民组织了网民的观察团,而这些主体都是在试图对这个事件施加不管是舆论上的影响还是法律上的影响,这是关于表达主体。另外是表达文献,从web2.0时代的论坛、博客,到了现在的微博、微信,包括微视,这些新兴媒介的出现让公众的表达更加的便捷,传播速度和传播的内容更加碎片化,这是关于表达媒介的。
根据我们的观察,不同表达主体都有不同的特点和他们目前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普通的网民,他们在法治类公共事件表达过程中,第一是不掌握案件具体的证据,第二与这个案件密切相关的法条的理解和把握跟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方式。对新出台的法律在解读过程中,只是根据自己的常识和感觉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是草根网民。另外,一些非法律专业的公共知识分子和记者,公共知识分子更多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上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而记者可能受到很多约束,一是需要坚持新闻的专业主义、均衡性、中立性等等,但是在法治事件的报道过程中,尤其是监督报道过程中除了所谓的新闻专业主义以外,还应该坚持法治的体现原则,对现行政法机关运作机制的熟悉和理解,这是关于表达主体。
 3、另外一个是律师,按照目前的现行法律,一些律师在介入和关注重大司法案件的过程中,把自己跟看守所的会见记录发到网上去,是不是有悖现在所提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问题。
 4、至于治理主体,今年两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媒体也是高度关注,包括转发500次以上,如果是明知的有主观故意的话,可以构成诽谤罪,有些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等等,要追求刑责。从目前来看,治理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而这里的对象主要是破坏和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企业的运行秩序,包括影响经济健康运行的这些有问题的主体。治理的依据两院也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应的政策解读,我们目前正在关注的一个话题就是:如何从我们媒体的角度特别是从政法类媒体的角度怎么去营造一种法治舆论场,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形成提供一个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当媒体记者因为对现行司法程序的不理解,而发出不适当的报道的时候,例如去年曾有几起案件,在报道过程中地方检查机关认为这个案件本身证据不足,然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涉案的人又是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个地方官员,在这个过程中媒体记者的报道是涉案官员未受惩治,其实未受惩治跟退回补充侦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是意味着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就此终结,这是一方面。另外,媒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出现一些误解。而这个事件出来以后,最终在网上有意见领袖认为,最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这个案件得到了正常的解决,但是网上说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其实这跟舆论监督没有关系,而是当时舆论不适当的介入造成对相关机关公信力的影响。
 5、除了这一类问题以外,我们还关注在舆论上长期存在的误读,比如说跨省抓捕,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跨省抓捕是非常正常的一个事情,为什么这么正常的一个事情在舆论场合引起这么多的反感?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思索和着重研究的方面。今天这个话题对我们来说也是难以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这次来也是希望能跟在座的各位专家多多学习,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侯文昌在第二届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发言整理,中国新闻法治建设学术峰会组委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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