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内”“外”合力。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依四中全会决定所言是“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主体”,其更能深刻体会政府的决策意图、意思表示、价值取向,与社会律师的相对独立性相得益彰,正因如此,需要“内外结合”,齐心、携手、协力、共建。
同样,企业经营活动特殊性强、复杂性多,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社会律师的经济、企业、产业等知识与经历背景相对弱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公司律师的协同作战,互补短板,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合法运营、持续发展的市场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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