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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如何瓜分价值近亿元房产的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24:26 | 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李正西为获取新桥大厦、新桥商贸大厦的工程承建权,并为了今后的承建施工顺利开展,便答应了余乾寿、王启政提出的条件。后王启政借名其朋友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虚假出资80万元,假意与李正西共同参与建筑项目,风险收益均分。最终李正西以浙江方泰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标,并在余乾寿、王启政的帮助下顺利获得了工程承建权。

2009年10月11日,王启政又通过瞿利存与李正西签订协议,以股份转让的形式通过瞿利存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480万元。余乾寿通过王启政联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两次从李正西处获得好处费至少400万元。

2006年,因现有规划安置房套数不够村民分配安置,王启政与村“两委”成员池朝武等4人商量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以礁下村村委会的名义委托昌泰房开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通过改变住房限高、容积率等指标增加套数,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购买。2007年安置房套数从338套增加到456套,池臣森代表村委会跟昌泰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昌泰房开公司以成本价获得59个安置房套间。

之后,王启政为了感谢池朝武等村“两委”成员对该公司的支持,允诺将获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价卖给4人,每人分得一套半。后未给予。

2009年,王启政与4人商量,将每套安置房以25万元的利润直接折合成现金支付给4人,但伪装成回购的形式,4人同意。后通过王启政的操作及4人的配合,池朝武等人共获得现金人民币160万元,为凑整数实际上多给四人10万元。

后来,余乾寿以新桥村村“两委”成员以及聘任人员支持其工作为由,分别要求王启政、杨金龙拿出安置房以成本价卖给由他介绍过来的村“两委”成员。为感谢村“两委”成员对其公司代建权的取得以及在代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在2007年至2010年间,王启政以40万元的成本价格向林成龙提供一套安置房,杨金龙以每套40万元的成本价格分别向林成龙等人各提供一套安置房。经估价,王启政的涉案安置房价值人民币126万元,杨金龙的涉案安置房价值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

事实上,余乾寿并不差钱。仅余乾寿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在上海、温州等地的店铺、住宅就有8处,但他仍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敛财的机会。

余乾寿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以及村聘任人员每月均有固定工资,但仍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以村“两委”名义在2008年至2011年连续四年以发放年终通讯费、补贴等方式非法侵吞集体资金共计64万元,其中余乾寿分得8万元。

重审追缴金额增加两千余万

2011年8月,新桥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百余套安置房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成本价瓜分,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经多方调查,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余乾寿等人于2012年被刑事拘留。

这些钱都被用到何处?

余乾寿说,这些钱主要用于买房买车了。

他购买的温州曼哈顿小区的一处住宅,购买价500多万元,装修又花了170万元左右;购买的温州信河街房产,购入价格500余万元。

他花费230多万元给自己买了保时捷和雷克萨斯轿车,又买了两辆奔驰和一辆宝马分赠给3个女儿。2009年,小女儿出嫁,在村里热热闹闹办婚礼,仅酒水和嫁妆就花费上百万元。

该案经永嘉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定,被告人余乾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19.5万元,上缴国库;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返还永嘉县江北街道新桥村民委员会。

此外,被告人王启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30.4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伟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杨金龙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61.4万元,上缴国库。

据此计算,仅上述4人被追缴的赃款就共计9911.5万元,比此前追缴的赃款7234万元增加了2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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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