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国土局为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换证”一事,2015年5月22日,海南省高院作出(2015)琼行终字第47、48号行政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给鑫铭公司颁发的土地证,且对鑫铭公司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不予审理。
查封土地建房是否系善意取得
2015年9月1日,鑫铭公司不服海南高院作出(2015)琼行终字第47、48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与华琦公司及海口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
2015年12月28日,最高法裁定提审。
2016年4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主持三方庭前调解未果。当天下午,开庭审理此案,有澄迈县政府、县国土局出庭作证。
庭审中,鑫铭公司认为自己系善意取得涉案土地,2002年6月3日,涉案土地经过海南国土资源厅批准挂牌出让,与澄迈县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权合同》,且2002年8月澄迈县政府还给颁发了土地证。经评估机构实地测量,他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华琦公司原取得的土地有171.2346亩重叠,并非同一标的。另外,2009年1月5日,澄迈县建设局向他们颁发了涉案土地上“海昌四季花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目前该项目已投入大量资金,主体工程已经结构封顶,即将全面竣工。即使海口市政府给颁发的土地证行为是违法的,但若撤销将产生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
华琦公司在答辩中称,民法上的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而且,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才开始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根本不能适用于本案中在2002年发生的行政行为。澄迈县政府将华琦公司仍享有权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鑫铭公司,明显违法,理应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海口市政府为鑫铭公司换发土地证只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一个违法颁发、没有支付任何出让金、支付对价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因为变更了一下证号就变成合法的。
华琦公司还称,2010年9月,鑫铭公司在澄迈县政府申请再审后,不顾法院存在诉讼,在法院已查封涉案土地且土地划归海口管辖的情况下,依然由澄迈县政府为鑫铭公司颁发施工许可证。鑫铭公司的施工建设就是为了对抗法院的查封和生效判决,并非善意的开发建设。
对此,海口市政府答辩称,对鑫铭公司是否善意取得的观点不予置评。但他们给鑫铭公司“换证”符合法律规定,换证前于2012年2月24日已去函澄迈县国土局核查该地的登记情况,得到回函明确了该宗地无权利受限情形,据此换证不存在行政违法问题,海南省高院对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