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在治安大数据的收集、挖掘和运用过程中必须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为了实现大数据防控的效果,应有思维进行转变。
一、数据文化观念转变
公安机关应对社会治安防控精准化转向有清醒的认识,要坚定“数据致胜”观念,注重数据文化的培育,将尊重事实、推崇理性、强调精确、注重细节的“数据文化”理念贯穿于治安防控工作全过程。通过公安机关引导、学术交流推动,有序实施包括公安民警在内的防控者大数据文化教育,消弭大数据文化鸿沟,最终在社会治安防控各部门构建起大数据物质文化、大数据行为文化、大数据制度文化和大数据精神文化。
二、数据空间认知方式转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生活占据人类越来越多的时间,大量的用户行为习惯被记录下来,网络空间的数据生活,人们不断的挖掘这些用户行为习惯,试图让这些行为习惯发挥到最大的价值。由于在以往的防控、侦查中,有时我们在现实空间里只能获取一些零散的信息,这就导致了我们布防、破案时的效率低下;而利用大数据技术则可以对这些数据空间中零散的数据予以组合排列,“编织”出一张发散性的信息网,在极短时间内掌握所有有关案件的线索,为破案提供极大的便利。
三、大数据分析参与角色转变
从“大数据”和“数据分析”中获得价值的关键在于人本因素。一旦通过“数据分析”得出某种见解,当然这离不开人工智能专家超高的算法,但大量价值的基础数据、以及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匠人的经验与智慧也必不可少,这就是大数据分析所强调“三位一体”。在大数据分析这一整套流程中,需要提供数据者、总结规律者以及人工智能专家。
大数据时代,公安民警应承担起提供数据的责任,要依托移动警务终端,建立标准化、清单式信息采集机制,实行全警采集、全警录入日常警务勤务中产生的各类非标准有关联信息,同时要确保基础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鲜活。而一线专家或情报人员则主要负责总结承报上来的数据的规律和经验,譬如说小偷搭乘地铁的行为方式与常人有何不同等等;最后,人工智能专家利用这些处理过的数据构建相关模型,用于防控此类违法行为。大数据分析不是只靠一方力量就能实现的,其与社会各方的利益相关联,也需要各方的协助配合才能达到严密防控的目的。
四、被动打击与主动打击主次转变
通过智慧新手段,治安防控的核心实现了由被动到主动状态的的转变,通过大数据防控建立各种形式的地形图,社会治理也着力实现“重点管理”,做到对重点人员、重点物品的“动知轨迹、居知住所、行知去向”,全覆盖、无盲区,社会防控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利用微信、微博、QQ群等移动互联社交应用工具,以社区为单元。完善信访涉稳重点人员数据库,通过人员实名信息采集,与重点人员实时对接;做实重点物品管控,将散装汽油、枪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全部纳入“大数据”管理,实现对重点场所的治安状况综合评估;围绕反映人员“吃住行消乐”基本活动的旅店、网吧、洗浴、典当、寄售等重点治安场所,研判分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消费现状和社会关系人。总之,开展前移式治安控制,由被动打击转化为主动打击,实现对虚拟社会防控的提前化、主动化管理。
五、防控结果与过程权重转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有能力通过对每位干警的巡逻范围和工作状态进行跟踪记录、评估,把防控“过程”放在首要地位,实现防控结果与过程权重转变。这种权重转变充分反映了治安防控中“以防为主”的理念,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相契合,这对我国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有着积极作用。
六、合成作战多中心转变
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是一种以公安网络为载体,整合和集成各警种各类信息化资源及技术手段,通过数据的交叉碰撞比对,揭示蕴藏在各类信息资源内部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特点和作案痕迹,从而发现时空规律、破案线索,开展防范、控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一种新型公安工作模式。
信息化是一场革命,“合成作战”引领了公安工作的创新、催生了公安工作的深层次变革。着力“合成作战”,抓打防、提质效。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案件串并、锁定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实现“大案快破、小案多破”的效果。依托视频监控、治安卡口、电子警察等,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人员“关系网”、车辆“轨迹线”、犯罪“趋势图”等积分模型,通过定位、跟踪、封堵、布控,全方位掌握人员、车辆、物品等重点关注目标的活动轨迹,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线索。
七、防控方式从平面到立体转化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系统工程,这一体系运作模式的架构,应集打击、防范、管理、控制等治安管理诸层面,以“场”为单元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运作,集全社会的力量来推进的治安防控体系运作模式。
发挥社区警务的作用,根据人口密度、治安状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科学划分巡逻区域,优化防控力量布局,减少死角和盲区,提升社会面动态控制能力,加强对强化重点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秩序良好,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八、防控手段传统与现代共生转变
在如今的形势下,大数据防控手段在治安防控中愈发频繁出现,与传统技术手段相辅相成。在网格化管理中,一旦遇到紧急的警情,指挥中心可以直接联系网格里的单警,让距离现场最近的他赶过去,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一线巡逻民警能够配齐防护、通讯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其单警作战能力和协同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遇到突发情况时能采取就近处置原则第一时间快速处置。
当然,不能一味突出现代手段的地位而忽视了传统手段的重要性,在技术突破前的一段时间内,我们仍要保持传统防控方式,人防、物防与技防三者不能缺失。同时借助大数据平台系统,实现上门入户、巡逻防控等工作载体,有步骤、有力度的实现对“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组织”的信息全采集,着力破解各类人员底数不清、住址情况不明等“瓶颈”问题。
九、预测与预警共享防控转变
公共危机的预测和预警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预测是指危机管理者收集相关的信息并做出研判,而预警则是危机管理者通过特定的渠道将研判的结果传递给可能受到影响的受众。一方面,科学的预测是精准预警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只有通过有效的预警才能将预测的结果及时地传递给受众。护城河行动将构建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动态网格防控机制、快速应急指挥机制、社区警务工作机制、网络科技应用机制为核心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
深化数据研判,建立健全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决策机制,使之成为指挥员决策决断的参谋助手。通过预测与预警所共享的信息,能对警力部署、目标轨迹、警情态势等进行可视化,展现出警用地理化多维系统,做到点对点调度、扁平化指挥,缩短响应时间,充分发挥挖掘出“大数据”所蕴藏着的有价值“金矿”。
十、隐私与安全平衡转变
“棱镜门”事件表明,大数据技术很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作为社会治安精准化防控的重要主体,公安机关在治安大数据的收集、挖掘和运用过程中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安全为导向,时刻遵循规范性原则,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制定严格的数据收集、整合、存储、挖掘和运用标准和规范,建立权限、风险分级管理机制,以及公民隐私、数据安全侵犯问责机制,加强涉及公民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等重点领域、敏感信息的日志管理功能,全程监测、查询、记录大数据平台上的各项操作,并及时识别、阻隔可疑风险。
此外,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大力开发适应我国社情、国情、民情、警情的自主可控的大数据技术与产品,并在数据保护技术上不断更新,应用最新的安全管理理论和安全软件技术,保证大数据运用各环节数据的完整性、精确性、原始性,牢牢掌握数据主权,保障公民隐私和数据安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郝龙韬 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