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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视率造假调查:一部剧收入1亿多元9000万元用来买收视率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2:25:04 | 1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比如,北京地区的收视样本户有500个,某电视剧希望提升在该地区的收视排名,只要找出其中10个样本户,进行操控,该剧的收视率就能提高至少0.5个百分点。”李学政说。

  具体怎么“操控”?他告诉记者,造假人员通过分析该收视调研机构公布的数据,分析出样本户比较集中的区域,并对这一区域进行重点宣传,通过购买社区媒体,如信箱、电梯、广告位等方式,影响居民的收视习惯,从而提高收视率。还有些造假人员在获得样本户信息后登门拜访,不停地游说,有的直接给钱,有的则送大米、花生油等日常生活用品。

  “样本户成了香饽饽,是大家争抢的对象。样本户每年的收入不少,有的剧整个成本的20%左右到了样本户家。”李学政指出。

  与收买样本户相比,收视率造假还有一种更高级的方式——篡改数据。

  郭明透露,有的造假公司不惜重金通过黑客等手段,干扰从样本户家里上传到服务器上的数据,就像电影偷票房一样,“偷”走收视率。“比如,某样本户收看的电视台是A卫视,但从其测量仪输出的数据却变成了B卫视的。这种方式收费也会更贵,如果电视剧收视排名想进前3,价格就可能高达50万元一集。”

  收视率成为利益刚需

  买收视率是行业痛点

  事实上,收视率造假由来已久,虽屡遭揭露,却愈演愈烈。为什么广告主、电视台和制作方都选择在高收视率的假象中麻痹生存?

  曾经就职于广州市某广告公司的曾剑(化名)告诉记者,除了那些已成现象级的影视剧外,他们评估投放价值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收视率。广告商在和电视台签订合同前,会根据该台多个时段的收视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收视率未达到其预期,就会将电视台直接“踢出局”。有的广告商还会在广告合同中,标明需要达到的收视率数值,收视率为1和收视率为2,广告商支付的费用完全不同。

  “目前在国内,电视台每年收入的大部分还是依靠广告收益,而广告商又拿收视率说事。对电视台来说,只有将收视率提高,广告收益才会随之增加。此外,收视率是电视台宣传能力的直接反映,社会也通过收视率对电视台进行评价。这样层层加码,电视台必然要追求高收视率。”郭明说。

  而电视台要想获得高收视率,又与其播出的作品息息相关。由此一来,压力便被传导至制作公司。

  郭明透露,一些电视台在和制作公司签订电视剧购买合同时,会签订一份“对赌协议”。所谓“对赌”,就是片方在卖剧时,必须向电视台作出收视担保——该剧在播出时必须达到协议中保证的收视率数值,片方才能从电视台拿到全部的购片款。否则,根据协议比例扣钱。

  “比如,某40集电视剧单集价格200万元,在协议中向电视台承诺平均收视率过1,收视率每低0.1扣除单集购片费20万元。实际播出时,该剧的平均收视率仅为0.9。按照条款,要被相应扣除每集20万元,最后800万元片款就没了。”郭明说,还有一种方式是,双方设定一个比较低的收视底线,如果达不到,制作公司就将血本无归,拿不到一分钱。

  实际上,早在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文“全国省级电视台签署《恪守媒体社会责任,反对唯收视率自律公约》”,强调“自本公约发布之日起,在电视剧购销合同中不签订以收视率和以收视率排名定价、议价的条款。”

  但上述公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曾提出,各电视台签署了禁止对赌公约后,播出机构迫于收视率对于广告收入的巨大压力不得不阳奉阴违。

  李学政也告诉记者,以前发行方和卫视会签订两版合同,一份是公开的合同,没有对收视率的要求;另外一份合同则有具体要求。如今更多采取默认双方的形式,如果达不到收视率数值要求,播出方就可能拖延付款回账时间,有的甚至还要扣钱。

  “收视率数值是无法保证的,这就倒逼制作公司去买收视率,否则就不能及时结账。一些电视台提前打的部分款项就是用于买收视率的。比如单集给了80万元,就是让你拿这80万元去买收视率。”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著名编剧汪海林说,一些一线电视台多的要花70万元至100万元一集买收视率,低的也要花30万元至50万元一集,这样一来基本上把一部电视剧的利润都掠夺走了。

  在汪海林看来,这种收视率造假乱象沉重打击了整个影视行业。特别是2012年以后,大量资本进入,大批新公司没有创作资源,他们研究市场后发现,虽不会拍戏但可以直接买收视率,很快便通过这种方式把拥有资源、富有经验的老牌公司打败了,市场被这些不会拍戏的公司抢占了半壁江山,老牌制作公司“认清形势”后不得不跟进,全行业被收视率绑架,电视剧水平下降便在情理之中了,“因为剧好不好,已经没有人关心了”。

  推动数据资产国有化

  改变“唯收视率”现状

  为了整治收视率造假的顽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从2019年起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2019年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上线,采用海量数据采集模式,具有“全网络、全样本、大数据、云计算”的特点,更适用于当前电视节目观看方式多渠道、多样化的新趋势。

  2020年4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强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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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