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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精神是否正常作为损害赔偿标准是对法律的曲解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4:41 | 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将精神是否正常作为损害赔偿标准是对法律的曲解 2015年04月29日 16:19:58    来源:法制网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条款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纲领性的赔偿原则,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正因为如此,在什么样的具体损害只适用于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什么样的具体损害适用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适用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笔者结合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过程中,发现少数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落实中存在一定偏差,甚至曲解法律精神的现象也不鲜见。在此,笔者以自己担任辩护人的一起案件为证,对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些剖析。

  一、基本案情

  刘传稳,男,1964年1月出生,曾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市中区行政执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市中区科学技术局局长。自2010年始,王祥伟和郭开正合伙在枣庄市市中区行政执法局承揽市中区城区门市房的门头广告牌制作业务,共承揽110万左右工程,获得20万元左右利润,王祥伟负责结算并持有工程款再分红。2011年11月末,刘传稳调入市中区科技局之前,二人从市中区行政执法局结算30余万元工程款。

  自2010年上半年始,刘家昌陆续承揽市中区门市房广告牌改造业务,共承揽约70万元的工程,获得20万元左右利润,2011年11月末在刘传稳调入市中区科技局之前,从市中区行政执法局结算30余万元工程款。

  薛峰是刘传稳妻子的侄女婿,2011年年初在陕西购买一个铁矿,矿场运转、经营急需大量资金。期间,薛峰曾多次找刘传稳帮助借款,而刘传稳亦多次作为中间介绍人,帮助薛峰向他人借款。刘传稳得知王祥伟、刘家昌刚从市中区行政执法局各结算30余万元工程款,便向二人表示亲戚薛峰经营铁矿需要用钱,并承诺按照每月2%付利息。经刘传稳介绍,双方均同意借款。2011年12月16日,刘传稳把王祥伟、刘家昌和薛峰三人叫到其在枣庄市市中区科技局的办公室,三人就借款金额和利息等事项商谈确定:刘家昌借给薛峰20万元,但约定年前需从中抽回10万元资金,王祥伟则借给薛峰10万元。而刘传稳作为该笔借款的见证人。之后,薛峰分别向王祥伟、刘家昌通过短信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并分别给二人写下借条,因当时借款未到账,借条暂时放在刘传稳处。2011年12月17日薛峰电话告诉刘传稳已收到30万元借款。刘传稳随后电话通知刘家昌和王祥伟取借条,二人觉得借条无关紧要,便未到刘传稳处取。2012年春节前,经刘传稳催促,薛峰还了刘家昌10万元借款,事后刘传稳在借条上标注“已归还十万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传稳于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利用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门头改造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个体经营户刘家昌、王祥伟提供帮助,刘家昌、王祥伟多次表示对刘传稳进行酬谢;2011年12月,刘传稳以“借款”形式向刘家昌、王祥伟索取贿赂20万元。检察院据此认为,刘传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构成受贿罪。

  同年6月28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刘传稳构成滥用职权罪。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11年 10月,刘传稳在其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没收辖区内六块大型立柱广告牌,后滥用职权违规委托枣庄市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将上述六块广告牌经营权进行拍卖,并故意违反规定确定租赁期限为15年,导致李建竞拍成功,并与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后无法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经济损失17.7万元。李建便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并在大众论坛发帖质疑政府部门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7月,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与李建签订《解除广告牌使用合同》协议,退还竞拍款项,并退赔拍卖佣金13.75万元及期间利息11.25万元,给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综上,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传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进行拍卖和违规确定租赁期限,造成经济损失42万余元,并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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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