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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乘公交车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4:38 | 8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但有一点必须要释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01条之特别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施加于承运人一方在承运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据此,如果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出现乘客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情形,公交公司应当尽可能地提供给乘客帮助以有助于其脱险。如果公交司机对已经知道的侵害行为视而不见或放任其发展,则应视为承运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适用此类案件的法律又有哪些?

侯克岩:我国对客运合同关系作出规定的根本法为《合同法》。该法第17章对运输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保障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对乘客在车内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根据案件所涉具体情形区别对待。此外,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的界定。

主持人: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者一方该如何索赔?

侯克岩:首先应该明确事故责任如何承担。公交车内的损害,从法律关系上讲,属于侵权和违约两种关系的竞合。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朱振仪:关于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各个赔偿项目具体的确定方式,因内容较多,读者可以详细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持人:司机、乘车人如何做才能规避此类事件发生?

朱振仪:在公交客运合同中,不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均应当遵守法律规则和应有的义务。作为司机,行车过程中要时刻将安全置于首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赌气车、不开霸王车。对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情况,公交司机应尽到基本的提醒、警示责任,给予乘客必要的帮助。而作为乘客,应对自身携带的财物妥善保管,乘车时应对自身安全做到起码的注意和防范,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权利义务都是相互的,只有乘客和司机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有更好的公交环境,也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规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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