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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嫌犯被异地政法机关释放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21:08 | 3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某某和赵姓商人前往海南,冻结了孙的490万元定期存单,孙某某当场将104万元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396万元则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某某与赵姓商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然而,2016年2月,张家口市中院二审认定,“刘延波是否给孙某某造成396万元以及18%股权损失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称,目前,证明刘延波暗示、威胁孙某某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证据,“仅有孙某某的口供,而孙属于诈骗案嫌疑人,与办案人刘延波是对立关系,且是孤证”。

对此,记者6月26日晚致电孙某某、杜某某试图核实情况,均无人接听。

在海南汇入孙盟盟个人银行账户的104万元,则成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导火索。按照判决的说法,后来,2012年2月至6月,孙盟盟将其中103万元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盈利10597.05元。

2012年11月,孙盟盟把104万元案款上交至邯郸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判决称,孙盟盟担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2013年10月14日将理财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孙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使用,且案发前已全部上交。”孙盟盟的律师辩解说,104万元只是依据领导指令而由孙盟盟暂时保管,资金的多次操作则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用孙盟盟不懂理财、频繁操作以完成银行储蓄任务进行的。

对此,桥东区法院第二次一审时认为,孙盟盟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多次办理申购、赎回理财业务,获利动机明显;他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并没向直接领导汇报;当得知有人举报后,其仅将本金上交,理财收益及利息直到检察院初查时才在领导敦促下上交。

今年5月,桥东区法院已对两刑警案进行第三次一审,尚未宣判。6月26日,二人获取保候审。

在辩护律师看来,最初的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不能不了了之,“孙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承认将500万用于送礼、请客等高消费,运作国企项目。若所言是真,涉嫌行贿;如是假,涉嫌诈骗”,“赵姓商人的巨额资金,又由谁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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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