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沈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医疗费1000元;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连元误工费116万元、其他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被告赵某某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田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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