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重点涉及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对承揽人的资格审查义务和赔偿权利人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力的问题。本案中冼某、韦彩丽作为房主,将在楼顶搭建钢棚工程发包给受害人覃科研,约定受害人覃科研包工包料,交付劳动成果,覃科研与冼某、韦彩丽之间应属于承揽关系。冼某、韦彩丽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将搭建钢棚工程发包给未有资质的受害人覃科研,在受害人覃科研施工期间没有提示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错,亦应对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在侵权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在与侵权人就受害人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后,在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赔偿权利人韦美慧与侵权人宜州供电公司就受害人覃科研的死亡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因此,赔偿权利人韦美慧请求侵权人宜州供电公司另行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