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突破“48小时时限” 2021年06月23日 10:50:04    来源:南方日报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时限”缘何引热议?这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设计理念讲起。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工伤”三种情形,其中,工伤考虑的主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视同工伤强调的是“突发疾病”因素。可以看出,视同工伤淡化了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只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关联性,其意图是扩大保护,特别是一些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的情形。而48小时则是抢救病人的黄金时间,也综合考虑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诉求。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47小时与49小时,时间上差别不大,但结果很可能不同。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对“48小时时限”作严格解释,相关司法机关也一再明确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其主要原因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一种扩大保护,是对原有工伤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扩大化解释,在实践中就会过于宽泛,加重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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