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讨论王案时忽略了侦、辩、控、审以及立法的各自分工定位,忽略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特殊要求,忽略了刑事案件的规则和标准是法律和证据,并非是道德指责和道德审判等等重要前提,由此造成案件讨论标准、责骂对象的混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陈雄飞
第一,王案判决是否是依照法律和证据正确认定?如果依照法律和证据只能如此认定,是因为法律或者证据的缺陷造成如此结果,那么大家的气愤应该指向侦查机关取证不尽责或者立法机关的立法缺陷。
第二,如果依照法律和证据不能如此认定,那么大家的气愤应该指向法院、检察机关的水平差和不尽责。
第三,如果律师在此案件中只是依照法律和证据客观地提出“证据上不能认定”或者“法律上不能如此认定”,且没有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大家就应该考虑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是否本应如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大家再批评律师不迟。
第四,“证据上不能认定”或者“法律上不能如此认定”,不意味着被告人就是无辜。被告人可能并不无辜,仅仅是“证据上不能认定”而已,疑罪从无就是最好解释,所以这种案件中律师不能标榜自己的当事人无辜,不能将“证据上不能认定”夸大为“被告人无辜”,更不能做出一副自己代表正义的嘴脸。
第五,其实不只这种案件,在所有案件中,任何一方(侦辩控审)都只是恪尽职责而已,说自己的角色和职业代表正义,法律上其实就是对他人角色和职业的否定,实践中也是自欺欺人。律师担任辩护人角色时只是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客观辩护而已,不能吹牛,更不能标榜自己匡扶正义。
第六,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各方都应正确理解和遵守什么是“不公开审理”。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彰显自己正确为由直接或者间接地突破不公开,任何一方都不能拿己方或者彼方当事人作为自己宣传的“祭品”。
文学家用美为标准谈论“嫦娥奔月”,科学家用真为标准谈论嫦娥奔月,二者没有孰是孰非、上下高低问题。法律标准的探讨与公民道德情感上的探讨也是如此,二者之间也没有孰是孰非问题,但是千万不要混淆,更不能以此标准评价彼标准,二者其实并不能形成真正的对话与批评。
(作者:陈雄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期刊《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编辑,融商一带一路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争议解决以及风险防范、处置业务。专业著作:《从归责与负责论共犯责任》,译著:《临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