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修订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培训标准有变化 2017年01月09日 11:24:30    来源:中国舆情法治网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4日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据悉此次修改是针对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老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所作出的。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

  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项目按照分类分级管理

  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

  根据老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对此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具体而言,一类培训住宿费调整为5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8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760元/人天。二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400元、150元、70元、30元,合计650元;三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340元、130元、50元、30元,合计550元。

  聘请师资授课费标准减半

  记者注意到,2013版办法中的讲课费变为了“师资费”。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根据要求,师资费将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这一标准比2013版的标准减少一半。

  2013版的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谁举办谁承担费用

  不得向参训人员谈判转嫁费用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据了解,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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