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修学者法律实习生制度”之新观察在实践中探索司法的智慧 2015年10月21日 14:41:4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法律实习生制度和专家学者挂职制度的配套建设,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双向交流、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

    在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无论是从师资配备还是教学内容等方面,确实存在着司法实务的价值体现不足,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不够,法学理论回应实务需求不充分不及时的问题。同时,学术界对实务界同样存在着批评,认为实务界未能充分地同步吸取学术理论的前沿成果,实务界存在着知识老旧、固化的危险。因此,如何能够使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之间双向交流融通,从而促进法治人才的创新培养,是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批了解中国法律难题、熟悉当代法律困境、寻求中国法治路径的法治人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接收法律研修学者和实习生,与专家挂职制度一起,成为推动司法审判实务和法学理论研究密切交流的系统工程,为法治人才的培养作出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对于一个法科学生而言,在司法机构的实习经历是完成从法科学生到法务人员的身份转换所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通过法院实习,某种程度上对法律就不再是纸上谈兵,从而消除对法律实践的陌生感,缩短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法律理论通过实习而变得具体化,抽象枯燥的法律规范转化为活生生的案件,实习生由此获得法律规范的解释技巧、判断结论的论证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法科学生由此真正地获知法律规范在立法、司法过程中所面对的疑难困惑,并且深入地了解中国法治的真实面貌、法治发展的地方性差异、法治中存在的种种较之抽象规范更为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和政策平衡。尽管目前各个法学院都极其重视案例教学的推广,但这样作为参与者而非旁观者的智力获得是任何一个课堂都无法替代的。所以一个精英的法学院必定特别重视学生在司法机构尤其是法院的实习安排,无论中外皆是如此。

    而对于法学研究人员而言,以往的核心往往围绕客观的规范而进行,法学研究长期注重抽象的理论而进行演绎,相当一部分学者视实务为低端,不了解真实的司法,不理解司法的复杂性,对司法人员所面临的诸多疑难困惑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学者固然以批评为使命,某种意义上片面甚至也是学术的特点之一,但对司法缺乏真正的了解就没有真正的理解,对司法活动和结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了解面前的规范,不了解规范背后的整体政策考量、制度架构、利益平衡和全局妥协,就容易使得法学的批评缺乏一针见血的敏锐而陷入空谈。如果法学者尤其部门法学者的研究工作缺乏清晰的判解思维逻辑和足够充实的实务案例基础,势必导致理论缺乏指导性、针对性,就无法将前沿理论以一种合适的方式转化为具有生命力的指导理念而进入到法律适用活动当中,也无法及时迅速地将现实司法所提出的问题上升为理论问题进而提炼为一般规则,从而起到对司法乃至立法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研修和实习则又具有更为独特的意义。对于任何一名法科学生和法学者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一个令人向往的殿堂,不单纯是因为其在名称上被称呼为“最高”,而是因为其在审判组织乃至整个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这样一种形式的深入研修和实习的重要意义。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法律实习生制度和专家学者挂职制度的配套建设,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推动理论和实践的双向交流、创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和责任担当。

    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所涉及的司法事务,除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之外,更多地承担着为全国司法审判确定指导规则、确立司法政策的功能,因此法科学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实习,与其在其他法院所进行的类似实习不同,实习生可以更为切近、深入地观察、了解全国司法运作的真实机理,了解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了解如何在审判中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制定功能和政策指引功能,体会的不仅仅是作为一个审判者,更重要的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司法规则的提供者的感受。而作为法律研修学者,法学者同样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司法,同时通过项目课题的研究乃至司法文件的参与起草等工作,一方面检验法学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生命力、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不断更新法学理论,使理论之树在实务的浇灌下,汲取更为丰富的营养,获得更为扎实的基础。通过这样一种和法官融为一体的协同研究和创新,会使学者更加务实,更加关注中国当下的现实司法问题,为法学理论的进步创造更大的空间。尤其是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性安排,法学者参与到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之中,其理论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为规则和政策,法院在司法工作中所运用的知识也同样能够得到前沿理论的更新,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够持续不断地得到学术的支持。由此,学术的价值也将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发挥更为深远的效果。最终,学术和司法将形成更为密不可分、相互尊重、相互倚赖的共同体关系,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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